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报告地区:青海省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7日
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2014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行政区内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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