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30日
第九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任务分解落第十条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实到部门、行政区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进度,落实专项资金。第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环发2007195号),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意见和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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