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行业:通知 生态环境部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4日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二)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影响。三、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类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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