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3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年6月10日)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1998年12月8日)的规定,现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中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的具体运用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按月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是指违法行为实施前最近一个缴费时段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确定的月度排污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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