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第六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3日
关于命名第六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根据各试点地区的申请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考核,经我部审核、公示,决定命名北京市门头沟区等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生态县(市、区)创建工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69个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附件第六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二八年五月三日主题词环保生态命名决定抄送第六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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