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报告地区:null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9日
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8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附件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主题词环保生态命名决定抄送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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