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30日
第四条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内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第五条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机构编制部门和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参照本细则明确享受政策的条件,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上述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批次,并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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