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9日
科技部的核定结果,由科技部函告海关总署,抄送中央宣传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有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的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省级出版、电影、工业和信息化、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送科技1部。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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