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报告地区:宁波市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1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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