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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
相关行业
:
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
报告地区
:
安徽省
发布时间
:
2019年11月27日
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区域内跨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在机构所在地完1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登录经营地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验、反馈,办理纳税申报和缴款事宜。编制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办理信息报告、涉税信息查询、税收证明开具等事项清单,对清单所列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纳税人可就近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在统一纳税人信用账户、统一业务规则、统一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在长三角区域探索共用纳税人信用动态监控评价信息,共用评价结果,并按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和服务措施。实行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跨省(市)查询,及时向纳税人推送信用评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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