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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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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9年04月10日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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