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现就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pdf预览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