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至26000元。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1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预览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