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5日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