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4日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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