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业务培训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展反假货币业务日常培训和集中培训,提高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业务素质,满足反假货币工作需要。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受理货币持有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第六章冠字号码管理第三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货币纸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查询工作,建立健全涉假币纠纷举证机制方面的制度,履行本单位在冠字号码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币纠纷工作。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使用冠字号码记录设备记录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券别的冠字号码。一般信息包括收缴鉴定、冠字号码查询、宣传培训、机具管理、工作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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