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的通知

报告地区: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9日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伪造人民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4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三)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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