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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