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农业部2016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以及国家林业局2016年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见附件1、2、3)。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有关规定执行。海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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