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核定年度免税进口计划。进口单位在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的免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产业主管部门不迟于当年11月30日,结合产业发展规划、进口单位免税进口需求以及免税进口计划执行情况,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向财政部提出今后年度免税进口建议,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产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免税进口建议进行审核,在附件1所列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核定年度免税进口品种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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