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9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2009年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16138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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