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7日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赡养人;的内部转让;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