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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