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相关行业:生态环境部 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内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记录中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营、维护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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