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1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二、特别事项的处理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4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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