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有关的产品检验、安全与功能验证和临床试验等验证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信息系统),用于技术机构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现已备案技术机构不具备开展验证评价工作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在备案信第七条技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要求开展验证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开、诚信原则,对验证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第十条技术机构应当保证设施设备与环境条件满足验证评价工作需求。...
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pdf预览版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工作规范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