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8日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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