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28日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十七条型式试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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