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七)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1.认定标准服务商利用为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便利,向纳税人、缴费人搭售硬件、软件、服务或进行其他变相收费的。3.信息来源纳税人、缴费人、其他部门或人员投诉;有关部门通报;业主单位发现并发起。7(八)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1.认定标准服务商另行开发销售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十)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1.认定标准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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