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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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7月19日
现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1);置)。(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附件(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四、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附件2),自制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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