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如何走出一条新路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6日
地方立法后评估,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的目的主要是对业已颁行的地方立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反馈,以期为地方立法的下一步修改完善奠定实践依据。在对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对象及内容未进行充分考察和论证的情况下,随意启动评估程序,只会让评估活动流于形式。不少地方根据评估主体或者对象的不同,还分别设计了不同的评估指标体系,标准设定的不规范,不统一,造成评估结果和应用反馈差异很大。要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启动程序作出具体严格的规定,非经规定的期间,不得随意启动。仅简单采取某一项评估方法获得的往往只是部分公众对立法问题的片面看法,难以有效收集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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