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天琦:数字经济下金融监管有效性思考

相关行业:互联网及IT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8日
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付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开放承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非法金融活动。部分境内、境外企业持境外金融牌照,再利用数字平台,通过跨境交付模式,在我国境内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可以全网销售的公募基金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一般通过旗下子公司持牌经营基金销售业务,部分平台还与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合作。部分互联网平台与旗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合作,展示、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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