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 6 号劳资关系修正案旨在第 37(c) 节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政府公报 38317,2014 年 12 月 19 日)开始修订 1995 年劳资关系法,以促进向工会授予组织权利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加强纠察规则和协议的地位;修改基本服务委员会的运作、职能和组成,并规定最低服务标准;规定劳工法庭命令任命合适的人来管理工会或雇主组织;使劳工法庭的法官能够担任劳工上诉法庭的法官;进一步规范仲裁员的查询;为临时就业服务的工人提供更大的保护;规范固定期限合同和收入低于部长确定的收入门槛的兼职雇员的雇用;进一步明确雇主义务的责任;并替换某些定义;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促进向具有足够代表性的工会授予组织权利;加强纠察规则和协议的地位;修改基本服务委员会的运作、职能和组成,并规定最低服务标准;规定劳工法庭命令任命合适的人来管理工会或雇主组织;使劳工法庭的法官能够担任劳工上诉法庭的法官;进一步规范仲裁员的查询;为临时就业服务的工人提供更大的保护;规范固定期限合同和收入低于部长确定的收入门槛的兼职雇员的雇用;进一步明确雇主义务的责任;并替换某些定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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