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第 25 号高等教育和培训法修正案旨在 2010 年 12 月 7 日由 2013 年第 1 号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修正案修正,以修正 2000 年成人基础教育和培训法,以修正某些定义;通过在上述法案中插入有关教育工作者的雇主、工资和教育工作者的其他服务条件、教育工作者的机构、雇主的权力、任命和填补职位的规定,为公共中心雇用教育工作者作出规定,教育工作者的调动、教育工作者的借调、教育工作者的退休、教育工作者的解雇、丧失能力和不当行为以及教育工作者的其他工作;就公共中心作出过渡性安排;为确定公共中心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的监测和评估作出规定;并就公共和私人中心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以及 2006 年《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法》,以修改某些定义;为确定大学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监督和评估作出规定;为教育部长理事会和教育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及其行政职能作出规定;提供有关大学的过渡安排;并就学院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2000 年《成人基础教育和培训法》,以修改某些定义;通过在上述法案中插入有关教育工作者的雇主、工资和教育工作者的其他服务条件、教育工作者的机构、雇主的权力、任命和填补职位的规定,为公共中心雇用教育工作者作出规定,教育工作者的调动、教育工作者的借调、教育工作者的退休、教育工作者的解雇、丧失能力和不当行为以及教育工作者的其他工作;就公共中心作出过渡性安排;为确定公共中心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的监测和评估作出规定;并就公共和私人中心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以及 2006 年《继续教育和培训学院法》,以修改某些定义;为确定大学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监督和评估作出规定;为教育部长理事会和教育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及其行政职能作出规定;提供有关大学的过渡安排;并就学院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并修改某些定义;通过在上述法案中插入有关教育工作者的雇主、工资和教育工作者的其他服务条件、教育工作者的机构、雇主的权力、任命和填补职位的规定,为公共中心雇用教育工作者作出规定,教育工作者的调动、教育工作者的借调、教育工作者的退休、教育工作者的解雇、丧失能力和不当行为以及教育工作者的其他工作;就公共中心作出过渡性安排;为确定公共中心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成人教育和培训的监测和评估作出规定;并就公共和私人中心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并修改某些定义;为确定大学的国家教育政策、国家教育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政策和立法咨询、国家教育政策的发布以及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监督和评估作出规定;为教育部长理事会和教育部门负责人委员会及其行政职能作出规定;提供有关大学的过渡安排;并就学院提供的资格提供质量保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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