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第 32 号海关和消费税修正案旨在根据该法第 944(1) 条的规定,在海关管制法生效之日生效。自 2017 年 12 月 18 日起,经 2017 年第 13 号税收征管法修正法修正第 43 和 63 条,以修正 1964 年海关法,以删除所有被适用于所有征税行为的海关管制法一般规定所取代的规定;删除所有与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有关的规定;删除所有与关税征收、征收和退还有关的规定以及其他与关税有关的事项;将该法案的其余条款限制在消费税、燃料税、道路事故基金税、环境税、航空旅客税以及与此类关税、征税和税收有关的事项;并将该法案的名称更改为 1964 年消费税法案;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删除所有被适用于所有征税行为的海关管制法的一般规定所取代的所有规定;删除所有与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有关的规定;删除所有与关税征收、征收和退还有关的规定以及其他与关税有关的事项;将该法案的其余条款限制在消费税、燃料税、道路事故基金税、环境税、航空旅客税以及与此类关税、征税和税收有关的事项;并将该法案的名称更改为 1964 年消费税法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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