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28 号枪支管制修正案打算修改 2000 年枪支管制法案,以修改、删除和插入某些定义;规定对枪口装填火器的管制;提供对特定设备的控制;规定注册主任确定申请人必须不时提供的指纹组是否足够;就更换负责人提供书面通知;规定取消认可的程序;规定适任证书的更新;取消对专供猎人或运动员使用的半自动霰弹枪弹匣容量的限制;规定持有用于专业狩猎的火器的许可证;规定只有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收集违禁和受限枪支;规定取消持有枪支的临时许可证;延长执照和许可证的有效期;使枪支和弹药的出口遵守 2002 年《国家常规军备控制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在支付认罪罚款的情况下非自动取消持有枪支的资格;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在有关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第 102 条所设想的调查;修改取消某些执照、许可证、授权和能力证书的程序;规定建立一个非正式协商论坛,并规定在销毁枪支的情况下遵守 1999 年《国家遗产资源法》的规定;并就与此有关的事宜作出规定。修改、删除和插入某些定义;规定对枪口装填火器的管制;提供对特定设备的控制;规定注册主任确定申请人必须不时提供的指纹组是否足够;就更换负责人提供书面通知;规定取消认可的程序;规定适任证书的更新;取消对专供猎人或运动员使用的半自动霰弹枪弹匣容量的限制;规定持有用于专业狩猎的火器的许可证;规定只有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收集违禁和受限枪支;规定取消持有枪支的临时许可证;延长执照和许可证的有效期;使枪支和弹药的出口遵守 2002 年《国家常规军备控制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在支付认罪罚款的情况下非自动取消持有枪支的资格;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在有关人员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第 102 条所设想的调查;修改取消某些执照、许可证、授权和能力证书的程序;规定建立一个非正式协商论坛,并规定在销毁枪支的情况下遵守 1999 年《国家遗产资源法》的规定; 2012 年 3 月 1 日,第 1(c)、(f)、(h)、(l)、3、6、7、12 至 15、19、26、27 和 49 至 51 条(2012 年 2 月 17 日第 35047 号公报) 2011 年 1 月 10 日,第 1(b)、(i)、2、4、810、18、52 条(2010 年 12 月 17 日第 33871 号公报)...
2006 年第 28 号枪支管制修正案pdf预览版2006 年第 28 号枪支管制修正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