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公报增补第 79 号 2008 年 11 月 14 日 773(立法增补第 53 号)法律公告编号。 147 《地方政府法》(第 265 章) 为行使《地方政府法》第 271 条赋予的权力,副总理兼地方政府部长制定了以下规则。 2008 年地方政府(单一营业执照)规则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8 年地方政府(单一营业执照)规则。 2. 在这些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单一营业执照是指由该法案第 163 条规定的地方当局。 3.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地方当局。 4. 如果一个人获得一个地方当局颁发的单一经营许可证,则该许可证对在任何其他地方当局的区域内分销商品或提供服务有效。 5. 单一营业执照的登记形式应采用部长不时规定的形式。 6 (1) 就各类地方当局的单一营业许可证应付的费用应如附表所列。 (2) 附表中规定的费用应适用如下 (a) 城市,第 8、9 和 10 栏; (b) 对于市政当局,第 4、5、6、7、8 和 9 栏; (c) 对于镇和县议会,第 1、2、3、4 和 5 栏。 (3) 任何地方当局不得将其费用和收费的范围设定为高于附表中为其指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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