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法 No. I-1336 修正第 10、15、16、32 和 34 条并以第 34-1 条补充法律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1日
立陶宛共和国国家社会保险法I-1336 修订第 10、15、16、32 和 34 条并以 2018 年法律第 341 条补充法律12月11日不。 XIII-1720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十条的修改 一、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个体经营者,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百分之九十。个人活动的应税收入(不包括强制性健康保险金额、社会保险缴款)。农民及其合作伙伴的社会保险缴款基础包括每个人农业活动应税收入的 90%(不包括强制性健康保险和社会保险缴款)。农民及其合伙人在纳税期间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且未申报个体农业活动所得的,核定的最低12个月工资数额被政府视为社会保险缴费的基础。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的依据为家庭法规定的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收入。” 2、修改第十条第九款,修改如下: “九.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费,除强制性健康保险费外,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当年预算核准法批准的标准计算,自2019 年不超过 120 个 VDU,2020 年、2021 年及以后年份不超过 84 个 VDU - 60 个 VDU 的金额,超过这些金额的收入部分适用 0% 的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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