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森林法 No. I-671 第 11 条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5日
立陶宛共和国森林法 NO. 2018 年 I-671 第 11 节修正案11 月 15 日不。 XIII-1644 维尔纽斯第 1 条。第 11 条的修正。 修正第 11 条第 8 款,内容如下: “8.发起将国有林地转为其他用途的人必须向国家预算支付货币补偿,该预算包括按市场价格转为其他用途的林地价值、种植和种植树木的成本。到该林分转换为其他用途时达到的年龄,以及该林分在规定的主要采伐年龄之前积累的损失的木材生长值不包括在森林成本中。当林地转作其他用途时,除本条第 1 款第 8 点规定的情况外,在第三类森林中,货币补偿双倍支付,在第二类森林中——货币补偿三倍量。退耕还用的部分林地,形成单独的绿化和/或建立墓地,以及实施具有国家特殊意义的国防领域项目的,不实行货币补偿。 。”第 2 条。法律的生效和实施 1. 本法除本条第 2 款外,自 2019 年起生效。 1月1日2. 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环境部长至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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