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存款保险和投资者责任法》第 10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2011 年修订立陶宛共和国投资者存款和责任保险法第 10 条11 月 29 日不。 XI-1750 Vilnius (Gazette, 2002, No. 65-2635; 2008, No. 15-512; 2009, No. 93-3969) 第 1 条。修改第十条第一项。修改第十条第一项,内容如下:“1.保险金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存款人。在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理事会经监管部门同意,最长可延长10个工作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投资者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理事会可以将这一期限延长至多 3 个月。当在欧洲国家设立的银行或公司的分行持有存款和/或对投资者承担责任时,向存款人和投资者支付的保险金以立特或相关欧洲国家的本国货币支付。”我宣布本法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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