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陶宛共和国审计法第 20、39、43、44、52 和 54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法律修订立陶宛共和国审计法第 20、39、43、44、52 和 54 条11 月 17 日不。 XI-1691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59-1916; 2008, No. 82-3233; 2011, No. 49-2371, No. 121-5706) 第 1 条。修改第二十条第四款。修改第二十条第四款,内容如下: “4.当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对象也是审计公司对公益性公司审计过程中可能对客户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强制民事责任保险的年度最低金额必须至少为每个保险事件 200,000 LTL。保险合同按照立陶宛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程序和审计公司民事责任强制保险规则规定的程序订立。这些规则由立陶宛银行制定,并在与审计和会计部门协调后获得批准。”第 2 条。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内容如下: “3.采纳该决定的审计师协会或审计和会计服务机构必须在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师和/或审计公司,如果对审计师和/或受到处罚,或审计公共利益公司的审计公司,以及立陶宛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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