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国防系统和兵役组织法第 48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国家保护系统组织和军事服务法第 48 条修正案12月14日不。 XI-1236 Vilnius (Gazette, 1998, No. 49-1325; 1999, No. 64-2069; 2003, No. 32-1308) 第 1 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修改 一、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1.解除职务、调任、军衔、纪律处分、延长兵役合同等兵役纠纷,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争议外,依照强制性规定处理。军事纪律规约规定的服兵役纠纷初步庭外程序。军事纪律规约规定的兵役争议庭外审查初步程序审查争议时作出的最终决定,可依程序向区行政法院提起上诉。自收到决定或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设立。” 二、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二.在没有违反纪律的情况下,关于入伍、开除专业兵役或志愿兵役以及开除军事训练机构的争议,由行政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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