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立陶宛共和国股份公司法第 37、44、57 和 78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7日
2011 年立陶宛共和国股份公司法第 37、44、57 和 78 条修正案11 月 17 日不。 XI-1689 Vilnius (Gazette, 2000, No. 64-1914; 2003, No. 123-5574; 2005, No. 84-3109; 2006, No. 77-2964, No. 82-3252; 2007, No. Article 1.修改第 37 条第 12 部分第 6 项。在第 37 条第 12 部分第 6 项中,将“致证券委员会”改为“Lietuvos Bankus”,并将此项安排如下: “6)提交将股份公司的文件提交给立陶宛银行和立陶宛中央证券存管处;”。第 2 条。第44条第1款的修正 在第44条第1款中,将“case”改为“case”,将“证券委员会”改为“Lietuvos bankas”,并将该部分安排如下:“1。股份由公司与自然人或法人通过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公司设立的除外。根据股份认购协议,一方承诺提供一定数量的新股,另一方承诺支付认购股份的全部发行价。通过增加法定资本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认购、定价和支付程序由立陶宛银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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