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和服务机密法第 45 条的法律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3日
2010 年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和办公室机密法第 45 条修正案12月23日不。 XI-1266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105-3019; 2004, No. 4-29) 第 1 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失效的认定及第七、八项的修改 1.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认定失效。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七款修改如下: “七.如果完成本条第六部分或者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检查,发现机密信息确实丢失或者被非法泄露的,保密对象的负责人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安全。” 3、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八部分中的“并进行审前调查”,该部分应安排如下:“八。如果检查发现外国或国际组织向立陶宛共和国转移的机密信息确实丢失或被非法披露,秘密保护协调委员会、转移信息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相关部门,以及应立即通知国家安全部。”第 2 条。法律的生效 本法于 2011 年生效。 2月1日我宣布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的这项法律。达利亚·格里包斯凯特共和国总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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