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和公务机密法,修改和补充第 2、5、7、8、11、12、16、18、31、36、37、40、41、42、43、44 条和更改第八部分名称

相关行业:法律
报告地区:立陶宛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4日
法律修订和补充《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和办公室机密法》第 2、5、7、8、11、12、16、18、31、36、37、40、41、42、43、44 条和更改第 8 节的标题,2010 年。 12月14日不。 XI-1237 Vilnius (Gazette, 1999, No. 105-3019; 2004, No. 4-29, No. 116-4322; 2007, No. 140-5762; 2010, No. 86-4522) 第 1 条。修改第二条第8、9、23款,增加第1条第34、35、36款。修改第2条第8款,安排如下: “8.保密对象 - 活动与信息分类、解密、使用和(或)保护机密信息有关的国家和市政机构,分配到此类机构监管区域的机构,与这些机构达成协议的公司保密协调委员会,授予保密主体地位。” 2. 将第二条第 9 款修改为: “9.保密信息准备者——保密对象,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准备和保密信息,或者其权利继承人。秘密主体,除准备和分类信息的秘密主体的权利继承人以外,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在其活动中使用获得准备、分类和转移的任何性质和来源的信息他被另一个秘密对象,不被认为是机密信息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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