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5-147 建筑物能源证书信息系统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0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作出以下规定: § 1 建筑物能源证书信息系统 住房金融与发展中心持有建筑物能源证书信息系统的负责登记持有人。信息系统保留: 1) 用于编制《建筑能源证书法》(50/2013) 中提及的能源证书; 2)监督能源证书的编制; 3) 控制证书及其所含信息的使用; 4) 对证书制作者进行监督; 5)用于信息服务任务。该信息系统包括建筑能源证书法第 12 条中提及的能源证书作者登记册、能源证书登记册和控制信息登记册。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公务活动公开法》(621/1999)适用于保存和发布个人数据。 (22.12.2021/1224) 第 2 节 (22.12.2021/1224) 能源证书起草人名册 在能源证书起草人名册中可以记录以下内容: 1) 姓名、社会保险号、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经营区域、电子邮件地址和经营的互联网地址、公司名称和开具发票所需的信息; 2) 资格难度等级和资格有效期的信息。在登记簿中输入能源证书的作者需要登记人同意他的姓名、资格和有效期,以及他声明的活动领域,以便在公共信息网络中保持可用。从同意书中必须清楚地表明它是自愿和明确给出的。注册人还可以要求在公共信息网络上保留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企业电子邮件地址和互联网地址以及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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