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2014-1197 金融稳定委员会行政费用法

相关行业:修正案
报告地区:芬兰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9日
根据议会的决定,规定: § 1 有义务支付金融稳定局法(1195/2014)中提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机构)的行政费用,以及金融稳定基金有义务支付: 1) 《信贷机构运营法》(610/2014)第 1 章第 7 节中提及的信贷机构和第三国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 2) 《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决议法》(1194/2014)第 1 章第 3 节第 1 小节中提及的投资公司和第三国投资公司; 3) 金融监管法 (878/2008) § 59 a 中提及的 EEA 信贷机构的重要分支机构,其在芬兰的公共存款市场份额不超过 10%(外国 EEA 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A类); 4) 《金融监管法》第 59a 条提及的欧洲经济区信贷机构的重要分支机构,其在芬兰的市场份额(以公共存款衡量)超过 10%(欧洲经济区外国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B 类) 5) 第 1 章第 3 节第 5 点中提到的价值共享系统和结算业务法 (348/2017) 证券中心。 (16.6.2017/360) 机构负责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支付给财政部。管理费不包括金融稳定基金投资活动产生的费用。 § 2 管理费 管理费按本法规定按每个日历年确定为基本费用或基本费用和比例费用的组合。 (16.12.2016/1175) 基本费用是欧元的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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