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持有金融部门公司的转让业务 2021 年第 26 号金融部门(股权)法 1998 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有限公司 ABN 12 004 044 937(申请人) 自:A.申请人和 86 400 Ltd ABN 13 621 804 813(公司)是金融部门的公司; B. 根据 1999 年金融部门(转让和重组)法,公司总资产和负债的 20% 以上(转让业务)将转让给申请人; C. 申请人已根据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令(法案)第 13A(2) 款向财政部申请批准持有转让业务; D. 我确信批准持有转让业务的申请人符合国家利益,我,Lara Douglas,财政部长代表,根据该法案第 14(1)(a) 条,批准持有转让业务的申请人转让业务100%股权。本文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并无限期有效。日期:2021 年 12 月 3 日 Lara Douglas 银行部总经理 解释 在本文中:APRA 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金融部门公司具有该法第 3 条中给出的含义。转让业务具有该法案第 13A 小节中给出的含义。备注 该文书将在联邦立法登记簿上注册为应通报文书。财务主管或财务主管的代表必须将该文书的副本提供给金融部门公司。根据 2018 年金融部门(转让和重组)条例第 8 条的实施,该法案适用于根据 1999 年金融部门(转让和重组)法案进行的业务转让,如同第 13A 条已插入该法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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