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持有一家金融业公司的股份超过 20220 - 9 of 20

相关行业:应呈报文书
报告地区:澳大利亚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7日
批准持有金融部门公司超过 20% 的股份 - 2020 年第 9 号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致:Arch Capital Group Ltd.(百慕大公共有限责任公司)和附件中列出的所有其他申请人1(申请人)。自 A. 2020 年 4 月 17 日,申请人根据法案第 13 条向财政部长申请批准持有附表 2 所列公司(各公司)的 29.5% 股权,每家公司都是法案下的金融部门公司; B. 我对批准申请人持有公司 29.5% 的股份符合国家利益感到满意。我,John Huijsen,根据该法案第 14(1) 小节的财政部代表,批准申请人持有公司 29.5% 的股份。本文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无限期有效。日期:2020 年 12 月 30 日 [签名] John Huijsen 保险部门总经理解释 本通知中的法案指 1998 年金融部门(股权)法案。APRA 指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金融部门公司具有该法第 3 条中给出的含义。与公司有关的股份,具有该法附表 1 第 10 条所赋予的含义。不可接受的持股情况具有该法第 10 条中给出的含义。注 1 根据法案第 14 条持有批准的人可根据法案第 17(1) 款向财政部长申请更改批准中规定的百分比。注 2 根据该法案第 17(6) 条,如果财政部长满意,财政部长可以主动向持有根据第 14 条批准的人发出书面通知,更改批准中指定的百分比这样做符合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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