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 年公司雇员(特别权力)条例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巴基斯坦
发布时间:1978年03月19日
1978 年法团雇员(特别权力)条例 内容 1. 2. 3. 4. 5. 简称和开始。定义。表示。某些人有责任被移除或归还。为巴基斯坦等地服务的公司服务 1978 年公司雇员(特殊权力)条例 1978 年第 XIII 号条例 赋予总统某些权力的法令1978 年 3 月 19 日关于个人的权力,鉴于总统确信存在需要公司服务的情况,现在立即采取行动,因此,根据 1977 年 7 月 5 日的公告,与法律一起阅读(继续有效)令,1977 年(C.M.L.A. 1977 年第 1 号令),并在行使所有授权他为此而行使的权力时,总统很高兴制定和颁布以下法令 1. 缩短和开始。 (1) 本条例可称为 1978 年公司雇员(特别权力)条例。 (2) 即日生效。 2. 定义。在本条例中,除非在主题或上下文中有任何令人反感的内容,否则为公司服务的人是指受雇于由联邦政府设立、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或机构的每个人,包括主席该公司或机构的董事总经理和任何其他职位的持有人。 3. 某些人可能会被移除或归还。尽管任何现行法律或服务条款和条件中包含任何内容。在 1972 年 1 月 1 日至 1977 年 7 月第 5 日期间受聘或晋升的公司服务人员,可免职或恢复其较低职位或级别(视属何情况而定),恕不另行通知,由总统或他为此授权的人,在总统或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日期,为公众利益,如此授权的人可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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